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民初38号
原告:宁夏捷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崔红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苑,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锐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夏捷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锐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宁夏捷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捷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捷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捷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学军 审 判 员 闫莉 审 判 员 孙翔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 官助理 周世胜 书 记 员 刘晓萍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