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3597号之一
申请人:江军,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娇,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嘉元路2号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施红兵。
被
申请人:施红兵,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申请人江军与被申请人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施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施红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