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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7民初3597号之一

江军与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施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军;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施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7民初3597号之一

申请人:江军,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娇,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嘉元路2号楼426室。

法定代表人:施红兵。

被

申请人:施红兵,男,196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申请人江军与被申请人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施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秀奇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施红兵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

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丁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