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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执4277号之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浙江浙大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宇恒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浙江浙大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宇恒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利富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杨贤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4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329号浙江省邮政公司大厦裙房1-2层。 负责人俞宇懿,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浙大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国际花园******。 法定代表人杨贤诚。 被执行人杭州宇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国际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项亚军。 被执行人安徽利富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汪港路iv> 法定代表人陈荣辉。 被执行人杨贤诚,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6********,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南都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大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宇恒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利富通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杨贤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大宇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长期履行的,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06执4277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京

人民陪审员邱音

人民陪审员顾伟芳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叶          嘉          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