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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4执97号

张正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张正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辽0214执97号

被执行人:张正奎,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证号:×××。关于被执行人张正奎为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214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正奎主动将执行款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于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芳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