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臣奎,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系申请执行人之子。
被执行人:福州新兰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汽车北站**楼**。
被执行人:姚荣,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雎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臣奎和被执行人福州新兰廷物业有限公司、姚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赛赛依据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2015)连执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尚剩余赔偿款25299.62元及63127.67的违约金(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陈臣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荣华以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50000元,并书面表示同意本案债务以实收人民币26000元作为了结,自愿放弃剩余债权。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臣奎发放了司法救助款26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曾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