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2民初654号
原告:赵春芳,女,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荆州市嘉美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路**。
法定代表人:钟赶生。
原告赵春芳与被告荆州市嘉美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要求其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608元,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赵春芳与被告荆州市嘉美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苏江峰
书记员李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