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91民初4120-4121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动漫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蛇口网谷工业五路万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广贵。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为人民币25元每案,两案共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 珂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远航
书记员 谢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