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高铁红,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贵城四楼4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茂新。 高铁红申请执行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及其他款项3519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林春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