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执3464号
申请执行人:刘辉军,男,
申请执行人:刘义文,男,
被执行人:宋应定,男, 申请执行人刘辉军、刘义文与被执行人宋应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豫13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64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经网络查控,查明: 被执行人宋应定名下无车辆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有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存款,经与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用处置。 二、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被执行人宋应定名下无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被执行人宋应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军、刘义文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当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标的额为406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8)豫13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为准,经本院强制执行到位案款于标的总额中依法扣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豫13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吕民革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史东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