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4982号
申请执行人:于秋香,女,汉族,1965年12月19日出生,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居永,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于秋香与被执行人胡居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京03民终15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0000元以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居永存款30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在(2019)京0113执4106号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居永名下位于邳州市房屋,因疫情影响,对于该房屋的执行目前暂不具备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京03民终1584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