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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9372号

王惠文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惠文;北京金坛日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93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惠文,男,汉族,北京市西城区居民,住京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金坛日盛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太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879406X7。申请执行人王惠文与被执行人北京金坛日盛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89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7062.6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名下车辆已被轮候查封,等待首封案件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民初189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中平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方鸿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