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2606号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
法定代表人:陈必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健,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系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仕中,男,汉族,1975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系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汇日央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div>
法定代表人:马荣欣。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汇日央扩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