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682执保77号 解除保全
申请人:魏军,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
申请人:刘浪,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魏军与刘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了(2019)川0682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9年3月1日,申请人魏军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浪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浪在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场分理处银行存款12,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市马井镇营业所银行存款12,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浪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什邡小花园街支行银行存款12,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世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汪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