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恢13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孙亭,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玄斌斌,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明明与被执行人孙亭、玄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青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明明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8769.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18年3月3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4.2018年5月8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孙亭在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购房款68万元,但该款目前涉及其它案件,暂不符合提取条件。 5.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等进行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19年3月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青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祝介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