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783民初5853号

寿光市羊口镇宅科五村村民委员会、寿光市裕丰化工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6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寿光市羊口镇宅科五村村民委员会;寿光市裕丰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5853号

原告:寿光市羊口镇宅科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宅科五村。

法定代表人:张洪光,村主任。

被告:寿光市裕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小央子村以北2公里。

法定代表人:宋志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寿光市羊口镇宅科五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寿光市裕丰化工有限公司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光市羊口镇宅科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大鹏

审 判 员  张春晖

人民陪审员  朱科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