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403民初446号
原告:蔡某,住白银市。
被告:张某,住白银市。 原告蔡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按一分计算的利息6万元(截至2019年2月20日,自2019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随本付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前,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归还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承诺分期返还,并承诺借款期间的利息为月息1分钱。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亲戚间的利息被告已付清。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的利息已付2万元,尚欠2.8万元,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3.2万元,共计6万元利息至今未予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张某住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张某本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驳回蔡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退回蔡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伟耀
书 记 员 魏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