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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25执893号之二

河北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杨洪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杨洪展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1025执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蒲塔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25688216124W。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洪展,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硕兴业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洪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1025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6919.8元及债务利息,缴纳诉讼费986.5元、执行费1203.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18年10月18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该车年限较长且查无下落,申请人放弃对该车的执行。

三、2018年10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11月5日本院委托河间市法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同时,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未发现财产线索。

五、2019年2月1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

六、2019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洪展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9年2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6919.8元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瑞松

审判员  薛满江

审判员  吕元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蔡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