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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417号

周毅、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周毅;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417号

申请人:周毅,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执行人: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红花园A栋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7057385XB。

法定代表人:冯小珍,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汇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党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86249942P。

法定代表人:冯小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毅与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顺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汇能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坤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