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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3刑更515号

陈华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515号 罪犯陈华,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华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23589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1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27年2月20日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15日五次裁定共计将其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2020年4月2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

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李山中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舒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