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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2806号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2806号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长城花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3218981E。

法定代表人:李伟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彦、张二威(实习),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峰,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19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99号天泰艺墅世家小区业主。2008年1月22日,原告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因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终止了原告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并办理了相关交接手续。而被告一直未缴纳物业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审查,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州人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冀婷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邵杰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