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321执238号之一

邹登山、胡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8-06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邹登山;胡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1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登山,男,1972年07月14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

被执行人:胡长江,男,1966年10月04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台安县。因被执行人胡长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长江的财产(执行标的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艳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白天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