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832号
原告:孙文清,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朱惠芳,女,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哈尔滨方依达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大罗密镇沙河子煤矿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志付。 原告孙文清、朱惠芳诉被告哈尔滨方依达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孙文清、朱惠芳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清、朱惠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清、朱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清、朱惠芳负担。
审判员 王文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