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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02民初2832号

孙文清、朱惠芳等与哈尔滨方依达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文清;朱惠芳;哈尔滨方依达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2832号

原告:孙文清,男,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朱惠芳,女,195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哈尔滨方依达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方正县大罗密镇沙河子煤矿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志付。 原告孙文清、朱惠芳诉被告哈尔滨方依达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孙文清、朱惠芳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文清、朱惠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文清、朱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文清、朱惠芳负担。

审判员  王文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海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