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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民初272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置业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照置业网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27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雅,女,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日照置业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会信用代码9137110257777115XR。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波,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置业网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 华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闰婷

书记员侯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