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196号
原告:济南新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9号楼1-615。
法定代表人:安百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娜,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和平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义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张义升,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原告济南新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笨鸟建筑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张义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济南新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新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计1103元,申请费1020元,共计2123元,由原告济南新日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