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886号 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巢湖市国胜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皖0181民初2667号目录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巢湖市国胜水泥制品厂于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627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7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17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