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81执886号

巢湖市国胜水泥制品厂,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巢湖市国胜水泥制品厂,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886号 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巢湖市国胜水泥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皖0181民初2667号目录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巢湖市国胜水泥制品厂于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6627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7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巢湖市人民法院 账号:13×××17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付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