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72民初2067号之三
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孟墅村。
法定代表人:沈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黎萍,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17-11)-(17-13)、(18-1)-(18-3)。
法定代表人:周灵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48元,原告减少诉请后为5022元,减半收取计2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70元,由原告常州市赛欧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胜顺
审 判 员 肖 琳
人民陪审员 刘曼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梅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