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申1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步国,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该公司员工。一审
第三人: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宝华街润泽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步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步国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步国于2019年3月1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步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步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建文
审 判 员 张丽敏
审 判 员 胡爱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