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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28号

张步国、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步国;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申1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步国,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惠新,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立强,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男,该公司员工。一审

第三人: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宝华街润泽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步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步国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兴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赣71民终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步国于2019年3月1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步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步国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建文

审 判 员 张丽敏

审 判 员 胡爱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