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1151号之二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贾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