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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30民初1382号

李凤与王士平、候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2-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凤;王士平;候桂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430民初1382号

原告:李凤,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7201252197,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萨力巴乡七道湾子村1组。

被告:王士平,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51001219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候桂霞(另书侯桂霞),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603162202,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凤与被告王士平、候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士平、候桂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15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11日,二被告向我借款10000元用于农业支出,约定月利率为12.5‰,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后二被告每年都按约定向我支付利息。2017年12月11日,二被告又重新为我出具借据一枚,金额为11500元,其中包括本金10000元及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的利息15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给付我上述欠款。王士平、候桂霞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士平、候桂霞于2017年12月11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借到李凤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伍佰元整,(小写)¥:11500.00元整。用途,农业,所借款额在2018年12月11日前必须还清,如违约过期,借款人除偿还李凤借款外,应赔偿其违约给李凤造成的损失。自借款之日起计息付款,利率按3%结算,如严重违约,将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签字:王士平、侯桂霞,借款日期2017年12月11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12月11日。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偿还上述欠款。另查明,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12.5‰计算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为1500元。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二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二被告欠原告款11500元的事实存在,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涉案借款11500元中包含本金10000元及利息1500元(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对此借款二被告应负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士平、候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李凤款本金10000元、利息1500元,合计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王士平、候桂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左志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芮含附援引的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