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02民初91号
原告:江西省萍乡市鑫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雅典世纪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758877437。
法定代表人:郑敏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孙一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陈姿合,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了原告江西省萍乡市鑫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姿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萍乡市鑫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萍乡市鑫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萍乡市鑫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陆彦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