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06民催43号
申请人:山东兖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凫山路东电铝公司办公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3350474P。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申请人山东兖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山东兖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全称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全称为招商银行广州林和路支行,出票人账号为12×××01,票据号码为3080005397255796,出票金额为137240元,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6日,收款人名称为北京爱博精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兖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共1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兖矿炭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苏杰威
审判员 潘汝江
审判员 黄慧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