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796号
原告:高家俊,男,1995年2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英,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门支行,住所无锡市中山路**。
负责人:刘理卓,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姮、高畅,均系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家俊与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北门支行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高家俊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汪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家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高家俊负担。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