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740号
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佛子岭路**向南居金溪园第****房。
法定代表人:覃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月,广西梁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建忠,男,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西南宁创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陈华婕
审 判 员 谭 妤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宇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