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481执2909号之十七

张定宝、苏令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1-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定宝;苏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2909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张定宝,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苏令伟,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令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29.4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魏士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