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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2执68号

翟旭伦、刘会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旭伦;刘会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翟旭伦,男,汉族,1950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刘会立,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生,住许昌县。申请执行人翟旭伦与被执行人刘会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6)豫1002民初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会立的银行存款232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罗喜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