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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执复12号

朱全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北京世间美食中心;朱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2执复12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世间美食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

法定代表人:陈进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世间美食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保民,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世间美食中心法务。

申请执行人:朱全,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朱全申请执行北京世间美食中心(以下简称美食中心)劳动争议一案,复议申请人美食中心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2018)京0101执异4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美食中心向东城法院异议称,法院在对该中心账户进行扣划前、后均未向该中心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法院扣划的款项是用于给单位残疾职工缴纳保险的费用,不应作为执行案款予以扣划。依据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该中心对扣划4577.31元持有异议。东城法院查明,2009年5月13日,该院对朱全诉美食中心劳动争议一案作出(2009)东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美食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朱全一千九百零三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美食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因美食中心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朱全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09年12月29日以(2010)东执字第00312号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向美食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执行裁定书。东城法院另查,该院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9月间共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分别为洪军、朱全、朱全、朱永德,被执行人为美食中心的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六件。六案执行标的(不含迟延履行金、利息)共计23955.42元及执行费300元。执行过程中,该院扣划了美食中心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531.67元分别发还洪军950元,朱全人民币150元,朱全人民币241.67元,朱永德600元、240元、350元及各案的执行费。东城法院再查,朱全、朱全于2018年2月1日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分别要求北京世间美食中心给付剩余欠款及迟延履行金、利息。该院以(2018)京0101执恢140、139号立案执行。执行中该院扣除其此前执行的金额后扣划了美食中心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577.31元。东城法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所提执行行为异议的成立,须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该院在受理了美食中心为被执行人的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美食中心认为该院执行违反法律程序的意见没有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依法对其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扣划并无不当。美食中心关于此款项系用于缴纳残疾职工保险不应作为执行案款扣划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亦不予采纳。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主张给付迟延履行利息。该院对相应数额的计算无误,美食中心对扣划金额所提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并据此裁定驳回美食中心的异议请求。美食中心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东城法院(2018)京0101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事实及理由如下:东城法院在2018年3月16日将美食中心款项划拨到法院账户,但是在划拨前或划拨后拒绝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属于执行行为程序违法。第一,东城法院在划扣美食中心账户里的钱之前,违反第一个法定程序没有给美食中心下达裁定书类的法律文书;第二,东城法院在划扣美食中心账户里的钱款之后五日内至今也没有下达划扣款项通知书,违反本案第二个法定程序。故对于东城法院的上述两个法定程序违法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退回违法划扣美食中心账户里的钱款。

本院查明,2010年12月14日,东城法院作出(2010)东执字第3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9)东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8年1月,朱全向东城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东城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以(2018)京0101执恢139号案件恢复执行。2018年3月20日,东城法院向美食中心出具《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载明案号为(2018)京0101执恢139号,金额为人民币3093.54元。2018年4月16日,东城法院向朱全发还案款3043.54元。执行过程中,东城法院收取执行费50元。同日,朱全在东城法院谈话笔录中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5月24日,(2018)京0101执恢139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另查明,美食中心向东城法院提交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的日期为2018年7月7日,东城法院于2018年9月以(2018)京0101执异450号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东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美食中心针对东城法院扣划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系在东城法院(2018)京0101执恢139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之后提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对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美食中心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执异450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北京世间美食中心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连 强

审判员 曾小华

审判员 侯成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