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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02财保52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马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马莲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02财保52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

申请人:马莲英,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莲英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莲英因金融借款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了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马莲英所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权证号:浙(20**)青田不动产证明第0002415号)的房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尚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

书记员  胡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