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380号
申请人:张继,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
申请人:邢秉剑,男,193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担保人:张宏林,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人张继与被申请人邢秉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继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秉剑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XXXXXXXXXXXXXXXX户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冻结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邢秉剑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宏林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XXXXXXXXXXXXX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邹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