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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2民初6380号

张继、邢秉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继;邢秉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6380号

申请人:张继,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被

申请人:邢秉剑,男,193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担保人:张宏林,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 申请人张继与被申请人邢秉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继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秉剑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XXXXXXXXXXXXXXXX户房屋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冻结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邢秉剑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宏林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宜川路XXXXXXXXXXXXX户房屋一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费晓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邹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