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5民初8080号之一
申请人:梅建华。
被
申请人:曾宪才。申请人梅建华与武汉心怡缘网吧、曾庆峰、詹永明、曾宪才、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建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曾宪才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31栋(老28栋)4单元3层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9012963),查封价值以40万元为限。担保人王凤霞、王大成以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36号江夏商业广场二层栋/单元2层Y17号(合同备案号:夏0509978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梅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曾宪才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喻家湖31栋(老28栋)4单元3层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9012963),查封价值以40万元为限。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凤霞、王大成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36号江夏商业广场二层栋/单元2层Y17号(合同备案号:夏0509978号)一套。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505元,由申请人梅建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艳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宋药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