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8民初1395号
原告:李文通,男,汉族,住牡丹区。
原告:卢红钦,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何建华,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何某。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负责人:仝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景玲,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通、卢红钦与被告何建华、何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鲁1728财保59号民事裁定,扣押何建华驾驶何某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辆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一年。本案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何建华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建华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何建华驾驶何某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宪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杨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