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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终5795号

魏梦梦、徐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魏梦梦;徐萌;河南华尔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梦梦,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萌,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尔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金城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梦梦因与被上诉人徐萌、河南华尔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梦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梦梦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梦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梦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任璐

审判员  周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