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5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梦梦,女,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萌,女,199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尔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金城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才,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梦梦因与被上诉人徐萌、河南华尔天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梦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梦梦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梦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魏梦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任璐
审判员 周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