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3刑更448号 罪犯唐代伟,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唐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秀法少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代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涉案金额3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至2020年1月2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唐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代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 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