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雅梅与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359号
原告:王雅梅,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程亚娟,女,汉族,现年30多岁,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原告王雅梅与被告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雅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雅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雅梅承担。
审 判 员 陈宝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