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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82民初359号

王雅梅与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雅梅;程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王雅梅与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82民初359号

原告:王雅梅,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程亚娟,女,汉族,现年30多岁,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原告王雅梅与被告程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雅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雅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雅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雅梅承担。

审 判 员 陈宝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