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537号
原告:刘小富,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告:黄菲菲,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原告刘小富诉被告黄菲菲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小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小富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