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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124民初537号

刘小富与黄菲菲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当事人
刘小富;黄菲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537号

原告:刘小富,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被告:黄菲菲,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

原告刘小富诉被告黄菲菲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刘小富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富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小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小富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石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