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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破申6号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破申6号

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住所地:高青县清河路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274569748X7

法定代表人:石艳丽,行长。

被

申请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经济开发区、高苑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周建,经理。 2018年1月27日,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以被申请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银行贷款15870475.50元未偿还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2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对申请没有异议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且自认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停产停业、无营业收入,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提供的债权凭证显示,截止2018年8月21日,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共拖欠申请人贷款15870475.50元没有偿还。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2日在高青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周建出资3000万,持100%股权。公司经营范围:棉涤纶纱线、服装加工、销售;皮棉、坯布、棉纱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本院认为,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作为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主体适格,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停止经营,且被申请人自认已经资不抵债,应认定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定情形。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机关为高青县工商局,本院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对被申请人高青枋信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桐光

审判员  苏洪财

审判员  李山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孙万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