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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2民初12401号

林丽华、黄成钦等与叶郁萍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5
公开日期
2020-10-20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林丽华;黄成钦;叶郁萍;黄理定;黄温梁;黄盟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民初12401号

原告:林丽华,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黄成钦,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彪,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郁萍,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理定(曾用名:黄李定),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温梁,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盟博,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华、黄成钦诉被告叶郁萍、黄理定、黄温梁、黄盟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华、黄成钦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丽华、黄成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丽华、黄成钦撤回对被告叶郁萍、黄理定、黄温梁、黄盟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丽华、黄成钦负担。

审判员 沈 文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诸葛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