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02民初12401号
原告:林丽华,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黄成钦,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彪,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郁萍,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理定(曾用名:黄李定),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温梁,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黄盟博,男,199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华、黄成钦诉被告叶郁萍、黄理定、黄温梁、黄盟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华、黄成钦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丽华、黄成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丽华、黄成钦撤回对被告叶郁萍、黄理定、黄温梁、黄盟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丽华、黄成钦负担。
审判员 沈 文 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诸葛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