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2民初1436号
原告:张进波,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贺斌,莱阳汇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松,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张进波与被告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息3分负担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向我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并自愿以位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新城二期B6#住宅楼1501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后被告联系不上,原告担心故请求提前还款,为此诉状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辩称:我同意还款,但我现在资金紧张,要求分期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松分期付清所借原告张进波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起被告每月26日前支付利息6000元,本金200000元于2020年2月26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由原告张进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