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1民特112号
申请人:钱开方,男,1948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邵中良,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申请人:王书情,女,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申请人:王法,男,1950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钱开方与邵中良、王书情、王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2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邵中良、王书情共同偿还申请人钱开方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0532元(自2016年9月9日计算至2019年2月8日,按月利率1.77%计算)借款本息合计60532元。此款自2019年起至2021年,每年的6月30日前还款500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还款5000元;余款自202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每年的12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按期足额还款,须承担还款期间未履行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77%计算;申请人并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申请人王法对被申请人邵中良、王书情的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申请人钱开方与被申请人邵中良、王书情、王法共同申请法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钱开方与邵中良、王书情、王法于2019年2月27日经响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响水县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郭 倩
书 记 员 王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