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4民初109号
原告:薛冬梅,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告:刘某,女,52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原告薛冬梅与被告刘红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原告薛冬梅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薛冬梅现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薛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薛冬梅负担。
审判员 崔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