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602民初661号
原告:大庆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庆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溧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南南,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崔廷玉,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大庆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大庆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